济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送年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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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年度济宁市自然科学研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

年度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条件和政策规定。

1.评审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40号)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鲁科字〔〕7号)规定执行。

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申报人员要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职称评审时提供近五年的继续教育情况。

3.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4.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9号)执行,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具体要求。

6.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71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申报时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

8.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9.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8号)有关规定执行。

10.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号)执行。

11.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17号)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1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三、填报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材料。

(一)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及填报要求

1.年度称职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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