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补贴政策
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补贴45元、市财政补贴45元、县财政补贴60元,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个人缴纳。
二、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住院保障
(一)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贫困人口在全市统筹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按现行城乡居民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执行,按90%报销;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县域内住院免交押金。
(二)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元,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自付合规费用元以上
一3万元以下报销65%;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销7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80%报销。
(三)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①:基本医保或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农村低保户剩余自付合规费用按70%报销;低收入家庭(一般贫困户)剩余自付合规费用按50%报销;农村特困人员(五保户)剩余费用按%报销。
医疗救助②:将原来的“补充医疗保障”纳入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80%的,纳入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原则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报销后,比例控制在85%以内。
三、贫困人口门诊报销政策
1.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封顶线提高20%;
2.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
四、门诊医疗救助政策
在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机构、药店)的门诊费用实行分段报销:贫困人口门诊费用在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3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50%。非贫困人口:门诊费用元以上部分报销10%。